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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接見與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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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見對象及次數
(一)受刑人:
      1.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6 條規定。
      2.接見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
        第三級以上受刑人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3.接見次數如下:
     (1)未編級及第四級受刑人每週得選辦理接見日接見 1  次(任何
          1 天)。
     (2)第三級受刑人每 4  天 1  次。
     (3)第二級受刑人每 3  天 1  次。
     (4)第一級受刑人每天 1  次。
     (5)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以天計算者包含國定例
          假日。
(二)受戒治人:
      1.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2 條規定。
      2.接見對象以最近親屬、家屬為限。
      3.每週得選辦理接見日接見 1  次(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
        期六止)。
(三)受觀察勒戒人:
      1.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2 條規定。
      2.接見對象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
      3.每週得選辦理接見日接見 1  次(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
        期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