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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收容人申訴審議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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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訴程序:
(一)收容人不服機關之處分,應於處分後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提出
      申訴,其以言詞申訴者,由場舍主管將申訴事由詳記於收容人不服
      處分申訴登記簿,其他以書面申訴者,亦應由本人填具收容人不服
      處分申訴登記簿,敘明姓名、罪名、刑期、原處分事實及日期,不
      服處分之理由、簽名、捺印指紋,並記明申訴之年月日。
(二)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應對收容人申訴事件先行詳加調查瞭解,並簽
      註處理意見逐級陳核後,移送申訴審議小組開會評議。
(三)審議小組受理申訴事件後,應召集成員開會研商,若審議小組成員
      涉及本事件時應自行迴避;審議過程認必要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
      說明、協助。
(四)申訴事件經審議小組評議,將審議情形或建議事項作成紀錄陳報
      所長。再行將決議之處分以書面通知該收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