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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政風人員獎懲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7
七、非政風人員協助廉政業務,符合第二點獎懲規定時,得由本部廉政署
    或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移請權責機關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