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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5
五、本署專責人員與駐區視察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務部部長、署長及長官交辦事項。
(二)受理廉政人員風紀案檢舉事項,並注意對檢舉人身分保密。
(三)廉政人員風紀案查察與處理。
(四)發掘重大偶、突發廉政人員風紀案。
(五)訪問轄區廉政人員與其依屬機關人員,瞭解廉政人員工作及風紀狀
      況。
(六)列席政風機構有關會議,轉達長官指示,並做風紀教育宣導。
(七)廉政人員間糾紛調處及生活關懷。
(八)政風機構重要問題之反映與建議。
    前項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必要範圍內,得對廉政人員工作、品德、操
    守、生活、交往、經濟狀況等資料進行蒐集與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