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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收及違規舍收容人管理考核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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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容人違規考核分數之評核,依收容人之表現以累計方式逐日考核評
    給。考核項目分為內務、秩序及心得寫作等三項,由日、夜勤主管分
    別考核,每日每項至少零分至多二分,三項評分累計至多六分,考核
    期間如有特殊優、劣表現者,得由日勤主管覈實加減一至三分(如附
    表三收容人違規考核紀錄表)。
    前項所定考核項目之考核內容如下:
(一)內務:
      1.內務是否依規定擺放。
      2.房內是否保持整潔。
      3.有無任意吊掛或晾曬衣物之情形。
(二)秩序:
      1.能否與同學和睦相處。
      2.能否做好情緒控管,不口出惡言。
      3.接受本所人員管教態度是否良好。
      4.有無佇立窗口,向外張望之行為。
      5.進出舍房是否保持安靜,有無故意製造聲響之行為。
      6.是否有任意躺臥、打赤膊、嬉戲、唱歌之行為。
      7.安全檢查或點名時,是否著裝整齊、嚴肅盤坐。
(三)心得寫作:
      1.每週是否按時繳交心得寫作。
      2.每日是否用心撰寫專書研讀心得及生活感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