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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戒治及觀察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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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戒治人及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結存金額未超過 6200 元者,僅得
    支用購買日常生活必需品及醫療支出,餘不得動用保管金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