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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7
七、各單位承辦人員或文書人員應先行檢核擬歸檔案件是否辦畢與填列保
    存年限及分類號,未填列者,應退請承辦人員補填,其作業原則如下
    :
(一)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有附件者,每 1  種以 1  份為限,未以
      原件歸檔者,應敘明具體事由簽陳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併案辦理
      歸檔。
(二)附件屬抽存續辦者,承辦人員應於本文敘明,並於附件註記文號,
      簽奉權責長官核准;俟其辦畢後,承辦人員應依規定辦理附件歸檔
      事宜。
(三)附件為書籍經指定保存單位或為應公開之陳列品(如海報),得不
      辦理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