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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20
二十、借調之檔案以隨調隨還為原則,不能即還時以十五天為限,屆期仍
      須繼續使用,應填寫展期單,經單位主管核准,得辦理展期,並以
      二次為限。
      調卷人離職時,應將借調之文卷全部歸還檔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