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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11
十一、下列物品不得歸檔: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
        品。
  (四)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歸檔案件有上列物品時,檔案室
        應於歸檔清單備註欄內註記「不得歸檔」,並退回承辦單位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