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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協調各機關政風機構配合辦理貪瀆案件查察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5
五、政風機構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時通報本署。但由本署發動者,
    不在此限:
(一)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因辦理貪瀆案件,有調閱卷證、會勘或要求提
      供機關員工個人資料。
(二)機關員工因涉嫌貪瀆案件,經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詢問、傳
      喚、訊問、拘提、逮捕、聲請羈押或搜索相關處所。
(三)機關員工經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以貪瀆案件之證人或關係人身分詢
      問、訊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