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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協調各機關政風機構配合辦理貪瀆案件查察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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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受理貪瀆情資或線索,認有尚待查證或待補資料之必要,而發交
    或發回各機關政風機構限期查明或補正資料者,該政風機構應遵期查
    復,不得無故稽延。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對前項案件,應加強列管並注意催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