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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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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將案件移送該管檢察機關時,應將該案相關之錄音帶、錄影帶或
    數位磁碟,隨同卷證分析報告書及相關卷宗證物一併送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