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6
六、筆錄經向受詢問人朗讀或交其閱覽後,受詢問人對於內容有異議時,
    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如認異議為有理由,應立即更正或補充筆錄之記載。
(二)如認異議為無理由,應當場播放錄音、錄影之內容予以核對,並依
      據核對之內容,更正或補充詢問筆錄之記載或僅於詢問筆錄內附記
      其異議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