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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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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於詢問過程中,遇有因錄音、錄影設備瑕疵、功能之限制,致錄音、
    錄影中斷,或遇有偶發之事由致事實上詢問無法連續進行時,宜於恢
    復錄音、錄影並繼續詢問時,先以口頭敘明中斷之事由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