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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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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詢問被告及犯罪嫌疑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規定全程連續錄
    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
    在此限。
    詢問證人於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