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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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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肅貪組及各地區調查組應備置錄音、錄影之設備,及儲存錄音、
    錄影內容之錄音帶、錄影帶、或數位磁碟等材料,作為實施詢問時之
    輔助記錄;並應設置適當設備或處所,保管存放錄製完成之錄音帶、
    錄影帶、或數位磁碟。
    本署肅貪組及各地區調查組對於錄音、錄影設備,及保管存放錄製完
    成之錄音帶、錄影帶、或數位磁碟之設備或處所,應指定專人保管維
    護。
    錄音、錄影製作完成後,應對於錄音帶、錄影帶、或數位磁碟妥適採
    取防護消音、消影或消磁之措施,必要時應另行備份。
    為瞭解肅貪組及各地區調查組辦理錄音、錄影事務,及錄音帶、錄影
    帶或數位磁碟之保管、保存情形,本署得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必
    要時並得調取播放。
    前項檢查應製作檢查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