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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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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務部派駐本署檢察官、本署肅貪組及各地區調查組組長、副組長
      、專門委員,因偵辦案件需要,得監看(聽)各詢問室詢問情形。
      其餘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人員,有監看(聽)之必要者,應簽
      報署長核可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