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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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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因受理自首或民眾檢舉而為詢問所產出之錄音、錄影檔案,於分廉立
    案號後,承辦廉政官應進行案號之串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