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1
一、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本署人員於詢問被告、犯罪嫌疑
    人及證人時,妥慎實施錄音、錄影工作,完善保管所錄製之資料,並
    確保筆錄之證據能力及公信力,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