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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7
七、死亡人數眾多時,災害處理小組得指揮司法警察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
    ,儘速在適當處所設立臨時辦公處所,辦理相驗事宜。
    前項臨時辦公處所之設置地點、時間及設置期間,得透過平面、電子
    媒體或其他適當方式使公眾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