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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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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檢察署應由檢察長或其指派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擔任召集人,
    並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若干人組成重大災害案件處理小組(下稱
    災害處理小組),於重大災害發生時,積極主動處理因重大災害所生
    之人民死亡、失蹤或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