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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3
三、各級檢察署應擬訂重大災害應變計畫,確保重大災害發生時,檢察機
    關內人員、洽公民眾及候訊人犯等之安全。
    地方檢察署於擬訂前項重大災害應變計畫時,就重大災害發生時辦理
    案件之人力支應,應規範下列事項:
(一)應就轄區內之榮譽法醫師、特約法醫師、兼任研究員等造列簿冊,
      由專人保管並每年更新,以確保法醫師或兼任研究員人力足以支應
      因重大災害所生之人民死亡案件。
(二)各地方檢察署應與地方政府、司法警察機關、消防機關等建立聯繫
      窗口,俾於重大災害發生後得請各相關機關協助,妥速辦理人民死
      亡、失蹤或重大刑事案件。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確實督導所屬各檢察署落實辦理前二項之
    事項。
    地方檢察署於擬訂重大災害應變計畫時,並得審酌轄區內之地理環境
    及產業特性,擬訂特定災害應變計畫,陳報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備查。
    檢察機關應依本點所擬訂之重大災害應變計畫,每年實施災害防救訓
    練及演習。地方檢察署實施後,應陳報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