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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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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重大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實行公訴之檢察官除就事實及
      法律舉證證明並為辯論外,應就量刑部分,提出被告危害災害區域
      內之公共安全、社會治安或經濟秩序之具體事證,以供法院量刑之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