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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12
十二、人民因重大災害失蹤時,檢察官得依災害防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向法院聲請確定其死亡及死亡之時間。
      於前項裁定後,檢察官發現失蹤人尚生存者,除失蹤人已向原裁定
      法院陳報或聲請撤銷原裁定者外,應視係於裁定確定前或後發現,
      分別通知原裁定法院或依職權聲請撤銷原裁定。
      於第一項裁定後,檢察官發現失蹤人之屍體時,應依法相驗,發給
      相驗屍體證明書,並依前項規定分別情形通知原裁定法院或依職權
      聲請撤銷原裁定。
      第一項裁定確定後,檢察官對裁定確定死亡及死亡時間之被告,不
      得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為不起訴之處分。但得斟
      酌案情,不經拘提而逕行通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