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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11
十一、檢察官辦理災害區域內之重大災害案件,應指定專人或專組統籌將
      蒐集所得之各種跡證,予以簽收、編號、保管,有送鑑定機關或實
      驗室鑑驗必要者,應儘速移請鑑驗。並應於蒐證或指揮司法警察機
      關蒐證完畢後,移交事故現場予權責機關辦理後續清理、遺物點交
      或類此事宜。解交時並應拍照、攝影、錄音錄影,並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