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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6
六、對於尚積欠勒戒費用再因他案入本所收容者,得就其保管金結存狀況
    ,經提詢其本人簽立同意書,同意扣除其保管金之部份以繳納前積欠
    之勒戒費用直至繳清或出所,若不同意扣款清償者,則仍依行政執行
    法所定之方式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