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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預約接見實施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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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意事項:
(一)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二)本項預約接見不適用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春節或國定假日之
      接見服務。
(三)若經查獲有假冒、偽造或變造身分方式之申請者,立即取消其申辦
      資格。
(四)收容人於預約接見日,因違規或出庭、借提等因素無法辦理接見者
      ,由本所以電話通知取消其預約。
(五)本要點未規範之事項依接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