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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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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測試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頒「政府服務獎」電話禮貌測試量表訂定「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電話禮貌測試量表」實施測試(如附表三
      )。
(二)八五分以上者評定等第為優,七十分至八四分者為良,六十分至六
      九分者為可,五九分以下者為劣;抽測成績係以各次測試分數加總
      平均所得之分數,遇有小數點採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