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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員工申請借用宿舍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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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宿舍:
    1.申請人於申請後辭職、撤職、免職、資遣、退休、留職停薪、調往
      其他機關服務或死亡。
    2.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者(含已償還貸款者),申請人
      之配偶有前段情事者亦同。
    3.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宿舍者。
    4.配住職務宿舍後有前列三款情形之一者,應依行政院頒訂之宿舍管
      理手冊之規定期間內騰空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