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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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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流程及檢查注意事項
(一)送入飲食,應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俾利檢查。
(二)送入之飲食,應於接見物品單上,詳載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址、送入物品名稱、數量、與收容人之關係(禁見被告註明禁見被
      告親屬送入)及登記係購自何處,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自己製
      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三)禁止接見被告家屬寄送物品時,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與禁見送物單一
      併遞送核對查驗。禁見被告家屬應檢附其身分證影本於寄物單上,
      並簽名或蓋章。
(四)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禁止送入飲食、物品;符合接見條件者,
      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飲食、物品。
(五)接見且寄物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合規定,應即退還接見
      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後,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六)僅寄物而不接見者,所送入之飲食、物品,檢查人員應先予檢查並
      告知結果,檢查完畢前,請寄物人暫勿離開候見室。
(七)檢查飲食物品時,妥適使用金屬探測器、剪刀、菜刀、叉子、鐵鎚
      等輔助工具。寢具衣物類必要時應拆開或浸水檢查。
(八)在盛裝飲食之塑膠袋上書寫收容人號數,以利辨識避免誤送。
(九)經核對各項規定符合後,將送入物品交物檢室。物檢室應詳加檢查
      ,並填載物檢登記簿陳核。檢查完畢後將送入物品送至各場舍主管
      交收容人點收,並於送物單簽名捺印。
(十)送入飲食物品除由物檢室檢查外,各場舍主管應加以複檢,對於禁
      見或特殊收容人,中央台科員及主任每日亦應不定時抽檢,並設簿
      登記檢查情形。
(十一)送入書籍經初步檢查無夾藏違禁物品後,應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
        人姓名、號數,送交輔導科檢查書籍內容,符合規定者交場舍主
        管複檢後發給收容人,不符規定者退還寄物人。
(十二)物檢室設置監視錄影設備,以杜爭議。家屬對於寄入飲食物品之
        規定有所疑義時,由教區科員或專員親往說明處理。
(十三)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收容
        人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會議之決議
        沒入或廢棄之。
(十四)若有查獲重大違禁物品涉及不法,除立即向長官報告外,應迅速
        連繫接見室主管掌控人員,聯絡戒護科派員照相(攝影)存證與
        保持物證完整,通知政風室協同調查並依法移送偵辦。
(十五)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
        但送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入物品之一致性處理原
        則。
(十六)寄(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
        反比例原則。
(十七)接見室窗口值勤同仁,於辦理寄(送)入飲食物品業務時,應注
        意公務禮儀及服務態度,除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外,若家屬
        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應懇切告知
        可能之檢查結果,以減少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