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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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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畢之案件應於五個工作日內歸檔。歸檔案件屬紙本型式者應依照歸
    檔清單所列序號由上而下排列彙齊,併同歸檔清單送檔案管理人員辦
    理歸檔;屬線上簽核案件者,於公文線上簽核系統辦理線上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