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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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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檔案銷毀目錄經編製完成,應會送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併同
        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報告送陳首長核准後,依規定
        陳報矯正署層送檔案管理局審核。經核准銷毀之檔案,應會同政
        風室監毀,必要時得請相關科室派員監毀。辦理檔案銷毀時,應
        錄影或拍照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