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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
15
十五、對於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於每月底辦理稽催;
      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陳報監務會議請首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