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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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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新收考核及編級期間,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四日處分者,
    緩編一個月;受停止戶外活動五~七日處分者,緩編二個月。
    前項情形起分不予扣減,但得做為日後進分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