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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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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刑人當月行狀優良且有具體事證者,可依本監起分、進分標準提早
    一個月進分,但不超過○.二 分;遇特殊情狀得經累進處遇會議決議
    ,監務會議通過後,加分方式則不受正常遞加進分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