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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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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刑期三年以上,符合法務部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法矯字第○九四○
    九○二五○○號函規定之要件者,得報請法務部准予逕編三級。
    逕編三級者,得就其羈押期間之月數,依本監起分、進分標準參考表
    以進分標準推算應達分數範圍內,酌加起分,惟以該級別限分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