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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檔案閱覽處使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08 日
8
八、檔案應用完畢,申請人應將檔案交還業務承辦陪同人員點收無訛,由
    陪同人員在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完成查詢全國檔案目錄登出
    作業並依規定繳費後,始得領回身分證明文件;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
    還,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重新辦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