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7
柒、保存年限屆滿銷毀
一、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檔案,由檔案管理單位,繕造擬銷毀檔案目錄,送
    會相關業務單位審查。各單位應根據相關法令與本要點所訂之存廢標
    準,凡必須延長保存年限之案件,應簽註具體理由,並由單位主管簽
    陳核准;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銷毀之檔案,再制定檔案銷毀計劃及
    檔案銷毀目錄簽報本機關權責長官轉監督機關核准後會同有關單位派
    員監毀。
二、各種會計憑證、報表、簿籍之銷毀,應依照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已銷毀之檔案應在相關之目錄上加註「○年○月○日奉准銷燬」字樣
    。
四、具有史料價值之檔案,應依規定處辦,但機密檔案應俟機密等級消失
    後,再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