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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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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借調
一、借調檔案須填寫調案單,以一案一單為原則,並經單位主管簽章後,
    送總務科檔案室調取。如借調非主管案件,應先會經原主管單位主管
    蓋章再陳所長核准,始能調閱。
二、借調之檔案,不得洩密、拆散、塗改、抽換、轉借、轉抄、遺失、非
    經簽准,不得複印。
三、借調機密檔案應陳奉所長核准後始准調閱,歸還時借調人須密封完整
    加蓋私章後歸檔。
四、借調之檔案以隨調隨還為原則,不能即還時以十五天為限,屆期仍須
    繼續使用應填寫展期單,經所長核可始可辦理展延,未辦展期者移交
    秘書室稽催。
五、業務承辦人離職時,應先將借調之文卷全部歸還檔案室,離職報告單
    加會檔案室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