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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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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點收
一、歸檔案件之點收,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檢查本文及附件是否齊全。
(二)檢查文書處理手續是否完備。
(三)存查文件未經批准者,不得歸檔。
(四)發文文稿有漏判、漏會者退回補辦。
(五)歸檔文件未填檔案分類號、保存年限者退還補正。
(六)歸檔案卷排列順序應按同年度、同分類號,按收文號碼小者在上大
      者在下之順序裝訂,訂書針應盡量剃除,整卷上下左右對齊裝訂成
      卷。
(七)歸檔案卷除須整齊外,其厚度以三公分一卷為原則。
二、歸檔案件點收後,應依照左列各款整理。
(一)以件為單位,每一收文、發文或簽稿及其附件,各稱一件。
(二)按同年度、同檔案分類號,並照機關總收文號碼、日期小者在上大
      者在下裝訂,每卷厚度不超過三公分。
(三)附件以隨文整理為原則,其有不便隨文者,得另行存放並將存放位
      置備註於附件欄。
(四)如有皺摺、破損等情形者應先予整補,訂書針盡量拔除以防將文件
      銹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