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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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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所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附件三)收取費用,並由本所出納人員開立收據交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