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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9
九、本署職員(工)、役男、受訓人員於離署(離職及調職、退役或停役
    、結訓或退訓等)時,應先歸還所借圖書資料,方可辦理離署手續。
    未歸還者,職員(工)緩發離職證明書;受訓人員緩發結業證書;役
    男緩發退役或離署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