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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19
十九、逾期:逾期未歸還圖書者,暫時停止其借書、預約、續借等權利,
      並發催書通知,借書人如於五日內(休館日順延)仍未歸還者,受
      訓人員將通知帶班教輔人員代為告知,本署職員(工)、役男將個
      別通知,如仍於五日內(休館日順延)未歸還者,依情節輕重停止
      其借書、預約、續借等權利二至三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