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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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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借閱數量與期間:
  (一)借閱圖書及視聽資料以五份為限。
  (二)借閱期間為一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