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13
十三、借閱時應出示相關證件(如服務證、學員證等)證明為帳號所有人
      ,若因轉借證件而發生冒用情事者,應自負相關責任;冒用他人名
      義者,撤銷使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