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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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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借書帳號之申請:
  (一)本署授課講座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本館辦理申請。
  (二)本署職員(工)於到職後,可持服務證至本館辦理借閱帳號,離
        (調)職時由本館逕行刪除其帳號。
  (三)役男於到職後,可至本館申辦借閱帳號,於退(停)役時由本館
        逕行刪除其帳號。
  (四)本署訓期三日以上之受訓人員於報到後,可持學員證至本館申請
        借閱帳號,結訓時由本館逕行刪除其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