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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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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訓人員測驗時,不得攜帶書籍、文件、資料、紙張或使用非應試必
    需用品,並不得置於試場座位及四周;不得隨身攜帶、配戴或使用行
    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有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
    能之器具、設備,並不得置放於試場座位四周。其關機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