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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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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訓人員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座位表就座,測驗時間開始後十分
    鐘內,得准入場,逾時不得入場;考試開始後三十分鐘內,不得離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