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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22
二十二、受訓人員未依測驗作答規定作答,或書寫不應有之文字、符號,
        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