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21
二十一、使用電子計算機評閱遇有異常之試卷仍可讀入時,依下列方式處
        理:
    (一)於試卷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科目、學號或
          答案者,列冊併同原試卷報請本署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小組核定
          後,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計分。
    (五)因應考人污損試卷,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
    (六)因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試卷、受污物沾黏或其他特殊情形,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應由本署影印該試卷,影印本上註明
          原因並簽章,以人工方式補正電子檔案中試卷答案內容後計分
          。處理結果併同原試卷辦理試卷歸檔。